选自《中国科学报》
PE 行业有望结束“野蛮生长”
被业内关注已久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在两会期间上交全国人大审议。据了解,新《基金法》将通过扩展“证券”定义的方式,将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纳入监管。“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修订后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确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作了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包含其中。”冯坡说。
其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纳入法律体系监管早在去年就已初现端倪。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就修订前的《基金法》提出:“未上市股权也应该纳入"证券"这一概念范畴,基金法应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君盛投资高级合伙人黄宇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按照吴晓灵的说法,实际上原《基金法》已经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一旦新《基金法》正式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这将是我国私募股权行业的重要事件。天津海达创投副总经理华彧民也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从法律的层面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对私募股权投资界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这样能让私募股权行业有更加明晰的定位,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一举措非常好。这样也让之前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缺位,而导致目前行业发展无序的现状能够有所改善。”黄宇说。冯坡亦表示:“此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登记机关是各地工商局,备案则在国家发改委,如果新《基金法》能够将其纳入其中,则意味着PE行业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未来中国PE行业有望结束"野蛮生长"时代,经过进一步的分化、整合将实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LP出资高门槛并不被认同
华彧民告诉记者,在他目前所看到的新《基金法》修订意见稿中,并没有 “单个投资者(LP)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LP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额度与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为了控制私募股权的投资秩序,并保护股东与合伙人的利益,但他并不赞成规定一个类似于1000万元的准入门槛。“规定高门槛有什么意义呢?能拿出大笔资金的人确实抗击风险的能力相对较高,但资金并不雄厚的投资者可能更希望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去实现财富的增长。”向威达说。黄宇也认为,如果提高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实际等同于收紧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从而会减少对我国中小企业投资的总规模。一旦对投资人的规定过分严格,在机构投资人没有真正走入这个行业之前,全行业将面临缺米下锅的问题。
尽管目前在新《基金法》中,LP出资的额度规定并没有被列入法律监管的范畴,但去年12月由发改委出台的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企业管理规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不仅强制以人民币投资的中外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并且“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又召集国内多家VC与PE机构负责人,商讨将“建议”要求改为“强制”要求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对此,富汇创投董事长曾军表示,自己并不太赞成这一举措。
黄宇也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国家一方面理解企业的发展困难,降低了各种形式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却把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机构门槛提高,这反映了监管层在制定政策上的自相矛盾。”向威达则指出,规定的高门槛会将投资人拒之门外,这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的举措。“本来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将小资金变成大资金,或者聚集小资金去办更大的事情,但现在这种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而言并不见得是好事。”
细则与配套措施受关注
华彧民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自己非常关注《基金法》在投资规模、投资趋向、募集资金方式等方面能否做到“适度监管”。黄宇也表示,希望《基金法》的修订能够正视私募股权行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以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为主,而不是立刻使用太多的条条框框来限制行业发展。清科集团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此外还包括各地成立的自律性行业协会。“所以目前我们也面临着"多头监管"的问题,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都先后针对股权投资出台过监管的细则。现在《基金法》修订后正式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则无疑代表最高的权威,今后各监管部门该如何协调监管、避免交叉重复也应当引起重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投资人表示。 他还指出,目前股权投资界内部最关注的是新《基金法》出台后,其细则与配套措施能否给各投资机构带来优惠政策。”接受科技部有关部门的备案,可以拿到科技部配套的资金;在国家发改委强制备案后则可以获得管理社保基金的资格,以及享受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免税政策等。现在既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那投资机构能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上述人士对记者说。